新竹縣北埔鄉公所辦理農民購置農用機具補助要點
108年10月29日第7次鄉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21日第2次鄉務會議修正
一、目的: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本鄉農業機械化,協助農民購置農業機械以解決農村勞力之不足,並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促進鄉內農業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
本要點以本所為執行機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驗收等事項由新竹縣北埔鄉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申請補助方式:
(一)由申請之農民填寫農機補助申請表(附表一),於補助期間(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或補助款用罄為止)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農會申請。
(二)農民於通過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補助款申領期間(每年2月15日起至11月30日)備齊相關文件(詳本要點第六點:檢附文件)向農會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相關訂單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所購農機至遲均須於當年度11月30日補助截止日前交貨並完成申領補助款程序。
三、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鄉(需滿半年以上)之農民,其耕地座落於本鄉轄區內,
並實際從事農業耕作者。
(二)耕地如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有,需填「委託耕作切
結書」;耕地如為承租者,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
(三)參加政府小地主大佃農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不得申請該項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農民依所購買之農用機具,按本所核定之項目及單價補助,且每案補助以不超過發票金額之三分一為限及依本要點補助種類,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補助之農用機具必須為未使用之新品。
(三)同臺農機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所購買為非農地使用型式之農用機具,則不予受理。
(五)申請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標示「北埔鄉公所補助」字樣。
(六)已核准補助之同一機種農用機具,削皮機在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中耕機、剪茶機、採茶機在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電動果樹剪枝機、割草機、動力施肥機、土壤鑽孔機、動力噴霧機及鏈鋸在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補助種類:
農機及器材種類 |
每台最高補助金額(元) |
耕地面積 |
削皮機 |
25,000 |
0.3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 |
剪茶機 |
3,000(單人式) |
0.2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 |
12,000(雙人式) |
||
採茶機 |
10,000(單人式) |
0.2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 |
18,000(雙人式) |
||
中耕機 |
12,000 |
0.2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 |
電動果樹剪枝機 |
8,000 |
0.2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 |
動力施肥機 |
6,000 |
0.2公頃以上 |
動力噴霧機及高壓抽水馬達機器 |
5,000 |
0.2公頃以上 |
土壤鑽孔機 |
4,000 |
0.2公頃以上 |
割草機 |
一般農機4,000 |
0.2公頃以上 |
充電式8,000 |
||
鏈鋸 |
3,000 |
0.2公頃以上 |
六、檢附文件:
申請補助之農民,於購買農用機具後,應於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會提出驗收。
(一)所購買農用機具之統一發票正本。
(二)農用機具出廠證明影本。
(三)購買人可足資證明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金融機構存款帳簿封面影本(帳戶與申請人需為同一人,金融機構與本所公庫不同所衍生匯款手續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最近一個月內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請檢附委託耕作切結書或其他租賃證明文件。
七、撥付補助款方式:
申領補助款案件,由農會驗收造冊(附表二),於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及12月1日至12月10日前送本所,本所審核通過後,由本所撥付補助款,再由農會轉撥入申請農民帳戶。
八、查核事項:
(一)補助款申領案由農會逐案辦理農機驗收,本所得辦理抽查。
(二)本所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助農用機具之使用情形,受補助農戶不得拒絕查驗,申請案件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退回補助款。
(三)受補助購置之農用機具自購置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但因故必須轉讓時應將補助金額繳回本所。
九、本要點經鄉務會議通過,由鄉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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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1北埔鄉公所農用機具補助要點-附表一申請書暨驗收記錄表 88.99K 點擊次數2
1120321北埔鄉公所農用機具補助要點-附表二受理暨申領清冊 96.12K 點擊次數2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