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鄉大林村附近發生疑似毒害流浪犬事件,
本所重申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
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獸鋏、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違反第6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民眾用愛心、耐心及包容心對待流浪動物,
並與其和平共存,讓新竹縣成為友愛動物城市。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