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對於未依期限報送備查或不提報個資計畫者,於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前,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
內政部對於未完成報送或未提報個資計畫者之限期改正期間定自本年5月31日至8月30日止,請未報送者於111年8月30日前訂定並完成報本府備查程序。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