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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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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者。
◎審查條件
收入 :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包括下列各款之收入: 1.定期給付之失業給付。 2.定期給付之保險給付。 3.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 4.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壹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貳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
參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動產(包含現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7.5萬元(利率:2.612﹪);5年以內、1600cc車輛依折舊市價值計入動產。
不動產:全戶未超過300萬元
◎補助標準
1.壹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9829元
2.貳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5000元
3.貳、參款低收入戶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200元
4.貳、參款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5000元
5.壹、貳、參款低收入戶每戶三節慰問金(端午:1000元、中秋:1000元、春節、2000元)
6.壹、貳、參款低收入戶65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00元
7.壹、貳、參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含中度)每人每月7000元,輕度每人每月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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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 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 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 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 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 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 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9. 外籍配偶之居留證件。
◎ 處理期限:文件備齊後經訪視送縣府審查(每年約9月份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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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收入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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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本鄉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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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戶長印章及戶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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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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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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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5,366元)者。
◎審查條件
收入 :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動產(包含現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112,500元(利率:2.612﹪);5年以內、1600cc車輛依折舊市價值計入動產。
不動產:全戶未超過450萬元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包括下列各款之收入: 1.定期給付之失業給付。 2.定期給付之保險給付。 3.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 4.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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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 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 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 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 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 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 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9.外籍配偶之居留證件 。
◎ 處理期限:文件備齊後經訪視送縣府審查(每年約9月份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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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低收入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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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本鄉中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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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戶長印章及戶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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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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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失蹤者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為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以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服刑係指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
證明書,並敘明近三個月內無法工作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但實際獨力扶養照顧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申請資格:
1.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及該兒童少年領有中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
補助)。
2.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土地、房屋)現值未超過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者。
3.全家人口動產(現金、有價證券、投資等)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固定利率計
算)。一定金額之計算:每一家庭之存款本金新台幣陸拾萬元(以四口人計算),每增加一
人,增加十萬元,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4.如申請事由為父母、養父母死亡者,需檢附其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並合計審核。
◎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二)、同一戶籍及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若申報人已婚,則全戶需併入計算)。
(四)、父母、養父母離異者,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始有權提出申請,並得將其子女納入全家人口計算。但父母、養父母離異後仍與子女共同居住者,不予補助。
(五)、大陸女子或外籍新娘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並依戶籍法規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列入全家人口範圍計算(如未取得身分證,無法工作者,得不計入工作人口)。
(六)、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但有工作收入,則依實際收入計算:
1、未滿十六歲者。
2、年滿十五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無工作收入。就讀夜間部或進修學校需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4、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重度以上)。
5、罹患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及需照顧上述之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並需照顧三歲以下親生子女,無固定收入者。
7、其他特殊情形,確實無法工作者。
(七)、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
1、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2、在學中且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之刑期或保安處分之期間尚餘六個月以上者。
4、失蹤六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如實際薪資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非技術及體力工工資時及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非技術及體力工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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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申請須知: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費符合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每年度申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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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一)、請領名冊及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註冊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五)、所得證明。
(六)、財產證明。
(七)、全戶戶口謄本(學生證影本應黏貼於申請表上)。
(八)、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每年約9月份複查)。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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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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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縣。
三、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家庭內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伍拾萬元。
◎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二、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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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申請補助對象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註:本補助凡符合資格者由內政部兒童局逕行撥付健保費予健保局。)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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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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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政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及大陸婦女,符合前款規定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亦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者,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限申請核准之當年度內有效,並應每年申請認定,其審查過程必要時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派社會工作員訪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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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款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計算應以實際收入計算,如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最低工資計算。
前項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二)全家人口存款數本金及有價證券之計算為四口人內存款本金一百五十萬元,戶內人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萬元,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八、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及創業貸款補助,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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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上項補助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提出申請,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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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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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對象
凡於民國94年7月31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左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者,應排除其領取總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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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金額:
(一)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6,000元。
(二)已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本府得於每年發給一次敬老福利津貼41,000元整。惟同一時間僅得擇一領取。已申領2.5倍以內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者,本府得於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3,000元。
(三)符合中央發放老人福利津貼者,本府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3,000元,申請上項津貼不符者,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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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文件
1. 戶籍謄本
2. 身分證
3. 申請人印章及保證人印章
4. 郵局或農會存摺
◎ 處理期限:當月年滿65歲之老人向各村村幹事申請【凡登記受領敬老福利津貼者倘因戶籍異動(遷出本縣、死亡),本府即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應即繳回。受領敬老福利津貼,經查訪、複查籍在人不在者,於確定後停止發放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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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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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檢具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文件,向受照顧者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如委託他人申請者,除檢具證明文件外,並應填具委託書及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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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本津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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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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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最近一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之民眾。
(二)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省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壹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四)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存款本金額度:
(一)依據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每月利息未超過本省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之金額。
(二) 每增加一口,按人口數增加依本省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計算全年金額。
(三) 全家人口與一定數額對照表:(利率以九十四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
全家人口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 7人 8人 9人
存款本金 2500000 2750000 3000000 3250000 3500000 3750000 4000000 4250000 4500000
存款本金 447500 492250 537000 581750 626500 671250 716000 760750 805500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此類推。
◎不動產額度: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有關土地之價值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但下列土地經本縣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不動產之計算:
(一)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生活津貼之發給標準如下:
1.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2.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3.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且符合申請本生活津貼者,其就養金與領取本生活津貼之合計不得超過低收入戶第一款老人每月生活補助費與本生活津貼之合計。
前項津貼由本府撥匯至老人帳戶。
◎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
2.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4.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計算實際扶養之孫子女。
家庭人口不列計範圍,將依法不得在台工作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已喪偶之媳,無共同生活事實之離婚女兒、入贅或無共同生活或扶養事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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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本生活津貼採申請制,每二年辦理複查作業於複查年度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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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心障礙癱瘓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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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中度以上並具公立、財團法人醫院或健保合約醫院開立最近三個月之癱瘓無法自行處理大小便之診斷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植物人。
〈三〉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補助標準如下:
(一)礙癱瘓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身心障礙植物人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整。
◎應備文件:
(一)本縣身心障礙癱瘓者補助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
(四)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五)切結書。
(六)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植物人者免附)。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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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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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 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 計算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係指:
(一)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戶內人口。
(二)戶內人口為其他親屬所申報扶養者,申報扶養者亦應列入戶內人口數。
(三)戶內人口若有大陸來台女子,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未設籍,不予併計全家人口。
(四)身心障礙者獨自創立新戶申請生活補助費時,請先查明身心障礙者是否結婚;若未婚,應檢附其父母之戶籍及所得資料,若已婚,應檢附配偶及子女之戶籍及所得資料。
◎ 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及其他收入如下:
(一)工作收入:以全家人口之實際收入計算(應檢附全戶之綜合所得稅資料)。已出嫁女兒且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二)存款利息:(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金額定為每戶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四)其他收入:設籍本縣之榮民,其領取院外就養金應視為其他收入,半年領一次之退休俸亦同。
◎ 全家人口中視為有工作能力者,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
(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在學証明書)。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四)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子女之血親卑親屬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
(一)應徵(召)入營服務者(應附證明文件)。
(二)在學領有公費者(應附證明文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附證明文件)。
(四)失蹤六個月以上者(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因案入獄。
(六)安置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三個月以上之低收入戶。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規定重新辦理生活補助費。
◎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清單、薪資證明或所得稅額證明書及所得資料清單。
3.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5.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6.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證明(協尋紀錄)。
7.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申請身心障礙補助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影本。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本生活補助採申請制,但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本所每二年就己核定補助案件辦理複查作業。)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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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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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設籍於新竹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者。
◎補助條件:
(一)符合作業要二者,全戶總財產未達六百五十萬元,且應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或與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
(二)依作業要點二(二)規定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者,其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五萬元;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年齡須未達六十五歲,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但列冊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機構收容以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不受本款限制。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傷病醫療: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基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合於低收入戶者,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由本府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者,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但一年度以補助三十萬元為限。
(二)住院看護:合於低收入戶,住院期間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由本府補助看護費最高一千五百元。非低收入戶,住院期間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本府補助看護費最七百五十元,但一年度以補助九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一)醫療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切結書(低收入戶經鄉(鎮、市)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則得免附前述資料)、醫療費領款收據、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含明細表>。
(二)看護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負擔看護費用切結書(低收入戶經鄉(鎮、市)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則得免附前述資料)、看護費領款收據 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証明、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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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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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1.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實際居住,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4.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5.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6.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1.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200元,最高補助8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2.2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200元,最高補助13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3.3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200元,最高補助18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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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3.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及建築物改良所有權狀(或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乙份。
5.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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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車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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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1老人: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其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
2身心障礙者:凡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備文件:
1.申領:
(1)申請人初次申請時,應持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並同時檢附一吋相片(光面)兩張,一張貼於乘車票上,由公所驗印核發,一張貼於名冊(如附件一、二),由公所存查。
(2)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無法至公所申請時,應由親屬檢附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及前述資料代為辦理。
2.換發:
(1)乘車票使用完畢後,應檢附乘車票、相片(光面)乙張及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向公所申請換新,每次換發一張。
(2)老人乘車票自核發日起六十日後,如使用尚餘三格時,得檢附相片(光面)乙張與繳驗國民身分證及乘車票,以憑辦理換新,每次換發一張,原乘車票仍可使用。
(3)身心障礙者乘車票自核發日起三十日後,如使用尚餘三格時,得檢附相片(光面)乙張與繳驗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及乘車票,以憑辦理換新,每次換發一張,原乘車票仍可使用。
3.補發:
凡乘車票遺失者,應自最近發給乘車票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申請時,應附相片(光面)乙張及繳驗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加驗身心障礙手冊),以憑辦理補發。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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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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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設籍於新竹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安置於社會福
◎補助標準:托育及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四分之三。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以上者,補助四分之一。
◎應備文件:
1.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最近三個月內)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如下:
工作收入: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該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平均薪資計算。
其它收入:設籍新竹縣之榮民,其領取之院外就養金應視為其他收入,半年領一次之退休俸亦同。
◎ 對僑居國外扶養義務人之所得不予併計。子女分居均未與父母同一戶籍居住者,申請時應將全部負扶養義務子女收入併計。
另戶內人口若有大陸來台女子,未取得我國國籍且未設籍,不予併計全家人口。
◎全家人口中視為有工作能力者,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1.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在學証明書)。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4.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5.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子女之血親卑親屬者。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1.應徵(召)入營服務者(應附證明文件)。
2.在學領有公費者(應附證明文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附證明文件)。
4.失蹤六個月以上者(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1.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最近三個月內)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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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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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所訂之補助標準及身心障礙類別依醫囑需要核定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統統收據領款收據
5.居家照片
6.郵局存摺及印章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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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接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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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所提出申請經鑒定符合者由縣府製發手冊
◎應備文件:
1.一吋照片三張
2.戶口名簿及印章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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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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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一人得依規定申請一張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駕駛執照影本
4. 行車執照影本
5. 印章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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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急難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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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1. 內政部急難救助
2. 新竹縣政府急難救助
3. 鄉公所急難救助
4. 馬上關懷
◎補助對象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 負擔家庭主要照顧者罹患重病、失業、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它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其他如馬上關懷基準表(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其他變故) 等事由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或醫院診斷書
2. 喪葬費或醫療費用收據
3. 全戶戶籍謄本
4. 印章及存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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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全民健保第六類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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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榮民(無眷屬加保者)免繳保費
(1).申請書
(2).榮民證影本乙份
(3).身分證影本乙份及印章
2.榮民(有眷屬加保者)眷屬每人每月緻330元
(1).申請書
(2).榮民證影本乙份
(3).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4).印章(存摺印章)
(5).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6).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乙份(銀行或郵局)
3.地區人口,每人每月繳659元
(1).申請書
(2).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3).印章(存摺印章)
(4).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乙份(銀行或郵局)
(6).如為轉入者需附轉出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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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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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全民健康保障轉出入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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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
2. 戶口名簿
3. 郵局存簿及印鑑章
4. 全民健康保險卡
轉出申請表(轉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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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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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國民年金保費減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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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
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 |
民眾自付比率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 (17,425) 者 |
70%(786元) |
30%(337元)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19,658),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138)者 |
55%(618元) |
45%(505元) |
一般被保險人 |
40%(449元) |
60%(674元) |
此為98年度標準 |
◎計算方式:
{全家總收入÷全家人口=全家月平均收入}
(16~65歲具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仍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計入全家總收入,若每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仍需以17,280計算)◎全家列計人口包含:1、申請人2、申請人之配偶3、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4、申請人同戶籍之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申請人之扶養
親屬者。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表格(公所提供)
2、身分證(如委託他人申請,申請人及受委託人均需帶身分證)
3、印章(如委託他人申請,申請人及受委託人均需帶印章)
4、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申請人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學生證影本:全家人口 16-25歲仍在就學中(需蓋當年度註冊章,領有公費者另提公費證明文件)
2、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娶(嫁)外籍配偶者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家人口16-65歲有身心障礙者
4、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申請人最近6個月失業者
5、就業服務站求職證明:申請人最近3個月有求職事實者
6、薪資證明:申請人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
7、離職證明
8、退休俸/遺屬撫卹金證明:最近一年內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封面影本
9、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公立或評鑑合格醫院證明
10、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11、服刑、拘禁、羈押証明
12、現役(包含服兵役、替代役、職業軍人)身分證明影本
13、受禁治產裁定書 1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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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 電洽 5804453 國民年金 洪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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