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課課長照片
* 民政課
* 姓名:邱明益 課長
* 電話:03-5802204 轉 210
* 信箱:
 
  北埔鄉親大家好:

  本人謹代表民政課全體同仁問好!民政課業務包含:自治業務(含選務)、原住民業務、地政業務、墓政業務、宗教與寺廟管理業務、兵役業務、調解、研考、收發、檔案管理、總務‧‧‧等業務。

  非常感謝鄉民的支持與協助,使民政業務能順利圓滿完成,需要本課服務的地方,本課當以最熱誠態度來為鄉親服務,最後祝福各位鄉親身體健康!萬事如意!閤家平安快樂!
   
  * 工作職掌: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工作指派通知書
民政課 職稱 承辦人姓名 調整後業務
課長 邱明益 綜理民政課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 210)
課員 張麗雪 自治業務、南坑村業務、地政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 213)
辦事員 黃縣娥 民防業務、收發文、總發文、縣政府公文交換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19)
課員 蔡陵君 調解業務、法制業務( 訴願、國家賠償、法律扶助)、北埔村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 211)
課員 何春綢 祭祀公業、南興、南埔村等村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18)
助理員 郭心怡 兵役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15)
村幹事 申嘉琪 協助兵役業務、宗教、寺廟、水磜、大林村等村業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 214)
書記 李欣玫  檔案管理、上級交辦事項。( 分機:217)  
村幹事 彭乾輝 埔尾、大湖、外坪村等村業務、墓政管理、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16)
課員 鄧添旺 辦理總務業務、零用金業務、文具用品、公所設備及雜務、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24)
助理員 郭聖昊 資訊業務、網路管理、資訊安全、研考業務、為民服務、公文管理系統總管理者、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212)
工友 詹文輝 鄉長、秘書助理、上級交辦事項。 ( 分機:102)
     
臨時員 陳法郎 辦理鄉公所清潔工作、上級交辦事項。
臨時員 鍾幃帆 總收文。 ( 分機:223)
公所電話:5802204
   
  * 役政業務申請服務項目:
  一、編練業務:
 
  ◎國民兵証明書遺失補發
申辦對像: 經徵兵體檢體位判定為丙等體位役男。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2、印章。
     3、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申請時限:隨到隨辦。
 
  二、微集業務:
 
  ◎延期徵集入營
申辦對像:役男收到徵集令後,因事故無法按時入營者。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2、延期原因相關証件。
     3、印章。
     4、徵集令。
申請時限:接獲徵集令後至入營前。

◎禁役証明書
申辦對像:役男因案判刑五年以上確定或執刑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檢附証件:1、法院判決確定書。
     2、出監証明書。
     3、國民身份証。
     4、印章。
     5、一吋相片(二張) 。
申請時限:隨辦隨到 。

◎役男出境申請
申辦對像:尚未收到徵集令之役男短期出境(觀光)者 。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
     2、印章 。
     3、護照正本 。
     4、未滿20歲役男檢附監護人身份証、私章 。
申請時限:出國前一個月內辦理 。

◎免役証明書
申辦對像:役男經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2、印章。
     3、一吋相片(二張)。
申請時限:隨辦隨到。

◎役男專科複檢
申辦對像: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因體位變更或意外體格發生變化者。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2、印章。
     3、公私立醫院診斷書。
申請時限:隨辦隨到。

◎替代役申請
申辦對像:判定甲、乙等體位常備兵役役男欲服替代役者。
檢附証件:1、國民身份証。
     2、印章。
     3、相關証件(專長、家庭、志工或宗教因素申請用)。
申請時限:依當年度公告時間辦理。
 
  三、管理業務:
 
  ◎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
申辦對像:設籍本鄉依法離營軍人。
檢附証件:1、退伍令。
     2、報到憑証卡(二張)。
     3、國民身份証。
申請時限: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後備軍人五款緩召
申辦對像:
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情形者:本人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且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
檢附証件: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父親)。
     2、本人以外成年人二人簽章之切結保証。
     3、印章。

◎後備軍人四款緩召
申辦對像:
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
2、有同父兄弟均已應召或應徵在營服役。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
檢附証件:1、生父結婚登記設籍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
     2、其它有關証件:如家屬殘廢痼疾証明、學生在學証明。
     3、印章。

◎後備軍人除役
申辦對像:
依公告各階段除役年齡為:
1、中將:六十五歲。
2、少將:六十歲。
3、上、中、少校及士官長:五十八歲。
4、上、中、少尉(士):五十歲。
5、上等兵、一、二等兵:四十歲。
檢附証件:1、身份証。
申請時限:每年公告後至當月底止(一月)。
 
  四、勤務業務:
 
  ◎貧困徵屬生活扶助
申辦對像:直系血親、配偶。
檢附証件: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不動產証明書。
     3、全戶所得稅資料。
     4、申請人印章。
     5、診斷書。
申請時限:隨到隨辦。

◎現役軍人在營証明書申請
申辦對像:設籍本鄉之在營軍人。
檢附証件:1、戶口名簿或身份証。
申請時限:隨到隨辦。

◎急難、死亡、疾病、住院
申辦對像:直系血親、配偶。
檢附証件:1、住院或死亡証明。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在營軍人的郵政信箱、部隊電話。
     4、申請人印章。
申請時限:隨到隨辦。
 
  * 墓政業務:
 
公墓使用申請程序
  檢附文件:
(一)死亡人:死亡證明書或死亡人之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非死亡人之家屬提出申請,應附「委任書」。

核准:
申請程序:
一、填寫申請書(註明住址、電話)。
二、查核證明文件、分辨本鄉或外鄉居民。
三、收費(外鄉居民加倍收費)。
四、填發收據(規費送交財政課,單據附貼申請書)。
五、核發號碼牌。

本鄉或外鄉居民認定基準:
一、死亡人為本鄉居民,不論申請人為何,以本鄉居民計價。
二、死亡人為外鄉居民,但其直系血親為申請人且為本鄉居民,以本鄉居民計價。
三、其他均以外鄉居民計價。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埋葬許可證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由公所提供)。
二、申請人(家屬)戶籍資料影本一份、印章。
三、死亡診斷書正本。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墓地使用許可證
  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由公所提供)。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如非死亡之家屬,應提委任書)。
三、申請人印章。
四、死亡證明書正本。
五、公墓使用規費(按實際申請及使用土地面積繳納)。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